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具体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赔偿包括: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恢复到损害前状态所需要的费用。由于环境污染造成人身伤害的,受害人或死者的其近亲属依照规定,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环境侵权责任的承担方法包括对被侵权方支付赔偿金,而且适用于惩罚性赔偿,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如果能够修复的话,国家有关部门可以要求侵权方在合理期限内予以修复,环境侵权的免责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因素,第三人造成的损害后果或因为战争引起的环境污染。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此系列案件,明确了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和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关于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法律适用问题,确立了相关裁判规则。这一系列案件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通过具体案例从司法层面明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的判断标准,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的指引和示范作用。
法律分析: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有权提起诉讼,司法解释首次明确了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参与公益诉讼,这一界定更加合理和清晰。
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的规定是:针对环境侵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诉讼案件的司法问题解释。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可由检察机关发起。根据司法解释,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提起诉讼,这一身份更加合理且明确地划定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角色。
1、因此,修复生态环境只是其中一种责任承担形式,如果有损害的还可以主张赔偿损失。
2、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3、年6月施行的《环境侵权纠纷司法解释》规定了环境侵权诉讼的受害人可以就人身、财产损失,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以及应急处置费用请求赔偿。
4、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1、湖北的一个公募公司非法的占用林地被处罚,最后处罚的内容就是需要这个公司进行开荒种树。鄂州市的一家公墓公司在建设公墓的项目中,超出了原本的获批范围,将开发的林地以及周围的区域扩大了接近20亩作为了他们公墓的占有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