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开展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隐患排查。
生态环境局是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的政府部门,主要负责监管环境保护工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维护生态环境安全。生态环境局作为政府部门,其职责涵盖了多个方面。首先,它负责制定和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和法规,确保各项环保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生态环境局主要职责:(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国家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海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拟订生态环境标准,制定生态环境基准和技术规范。
1、法律分析:山体修复由当地的林业部门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法》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措施,科学保护修复森林生态系统。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应当封山育林的地方,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封山育林。
2、第五条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山体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水务、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山体保护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和制止破坏山体的行为。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3、应该是地址部门或者应急管理局。灾害之类的通常是应急管理局归口管理。山体下沉,应该是地址部门的工作。
4、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山体保护属地管理工作职责。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山体保护工作。第五条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山体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1、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的生态修复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该规定明确了矿区生态修复义务和修复要求。矿山生态修复进入了从“谁污染,谁治理”到“谁开采,谁治理”的时代,大幅提前了环境治理的时间节点。做到开采和治理同时进行,以此制约采矿权人对采矿区环境的保护、恢复和治理。
2、对本条例实施前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由矿山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督促责任人依法治理恢复;责任人灭失的,由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治理恢复。
3、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生态修复,建立政府主导、矿业权人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矿山生态修复体系,协调推进矿山生态修复。县(市、区)人民政府(含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本辖区内矿山生态修复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的生态修复。
4、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林业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国林业及其肢嫌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国造林绿化工作。承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国湿地保护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国荒漠化防治工作。
负责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措施、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组织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
林业局主要工作的职能为:(一)负责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拟定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参与起草相关制度、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全县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和湿地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工作。
林业局主要负责管理和保护森林资源,以及推动林业的发展。首先,林业局负责监管森林资源的利用,确保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他们会制定和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以防止非法砍伐和破坏森林。同时,林业局也会负责森林的规划和设计,以确保森林的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