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工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或者适用的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制定并实施节水计划,加强节水管理,对生产用水进行全过程控制。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第十四条 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统计、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
设计产品包装物应当执行产品包装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十八条 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定期发布鼓励、限制和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名录。
1、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制定旨在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提升资源的利用效率,保护并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所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等活动的一种经济模式。
2、循环经济促进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是为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法律。本法所称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本法所称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
4、《循环经济促进法》中所称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
5、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循环经济发展工作。
6、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该法中对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过程中的污染防治作出了相关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循环经济发展工作。
对《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作出修改 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促进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保证工程质量,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关于我国中低水平放射性废物处置环境政策》,批准了《征收工业燃煤二氧化硫排污费试点方案》,转发了林业部《关于当前乱砍滥伐、乱捕滥猎情况和综合治理措施报告的通知》,发布并全面实施了《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本法所称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六章明确规定了相关政府部门在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若县级以上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主管单位对违法行为未予查处或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将受到上级政府或部门的纠正,并对直接负责人员进行相应的行政处分。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是为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