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指的是城镇人民政府。以下是对该部门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是为了保障城镇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防治城镇污水而制定的法规。在这样的背景下,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作为城镇人民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了管理和监督城镇排水设施的重要职责。
根据该办法的第五条规定,全国城市排水许可的监督管理权归属于国务院的建设主管部门。这意味着,对于城市污水排放入管网的行为,其执法责任主要落在建设部门的肩上。因此,若涉及到城镇排水管理的相关事宜,建设部门应当是主要的协调和执行机构。希望这个信息对您有所帮助。
您好!根据《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排水许可的监督管理。” 因此,要排入城市污水管网,执法主体是建设部门。
法律分析: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明确国家和地方要编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易发生内涝的城市、镇,还应当编制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强调多专业规划协调,体现了排水综合管理理念。以下浅谈四个方面的理解。
科学合理的规划是有效指导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重要保障,因此,条例十分重视规划的引领和控制作用,严格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对“规划与建设”作了专章规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第二十一条明确了污水处理许可制度,规定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排水户在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时,必须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申请时,排水户需确保排放口符合规划、预处理设施完备、污水排放标准合规等条件。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为规范我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通过明确适用范围、规划与建设要求、设施维护与保护、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以及监督管理机制等方面的内容,条例确保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有序进行,保障了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了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与保护,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城镇内涝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改善水环境,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镇排水行为,保障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城镇内涝灾害,治理和保护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