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长江流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以及长江流域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条 在长江流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以及长江流域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2、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以及各类生产生活和开发建设活动,都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3、在(长江流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以及长江流域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守。
4、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应得到落实,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相关规定。长江流域涉及多个省份和自治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责任执行本区域的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促进资源合理利用,优化产业和布局,确保生态安全。